2010年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以下簡(jiǎn)稱(chēng)保障金)征繳工作于8月開(kāi)始,現將有關(guān)問(wèn)題明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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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繳的范圍和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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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guān)、團體、企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各類(lèi)用人單位(包括中央、省、杭州市駐建單位),均應按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安排殘疾人就業(yè),安排未達1.5%規定比例的應當依法繳納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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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繳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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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今年的實(shí)際情況,決定采取分類(lèi)定額征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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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關(guān)、團體、事業(yè)單位按390元/人·年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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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按240元/人·年繳納。其中勞動(dòng)密集型企業(yè)(指家紡、五金、低壓電器)其用工人數超過(guò)50人以上的部分減按120元/人·年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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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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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金實(shí)行“按年征收、先核后征、一次繳納”的方法。實(shí)行分類(lèi)繳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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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入市級財政綜合預算的行政事業(yè)單位(包括鄉鎮中小學(xué)校)由市財政局國庫集中劃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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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安置殘疾人就業(yè)的用人單位(包括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醫院等不納入市級財政綜合預算的行政事業(yè)單位,下同),應于2010年8月份稅款征繳期內,按規定向主管地稅分局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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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安置殘疾人就業(yè)的用人單位憑市殘聯(lián)核準后的《安置殘疾人就業(yè)審核表》到征繳部門(mén)辦理申報。2010年8月份稅款征繳期內,地稅部門(mén)根據核定的安置殘疾人就業(yè)人數和用人單位的在職職工總數,按規定的征收標準進(jìn)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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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關(guān)職責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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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虛報職工人數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guān)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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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浙江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的規定,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的,由財政部門(mén)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但加收的滯納金不得超過(guò)本金數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wàn)元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對繳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繳納決定的,財政部門(mén)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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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財政局 建德市地方稅務(wù)局? 建德市殘疾人聯(lián)合會(hu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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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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