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
關(guān)于許可對市十四屆人大代表高根良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決定
(2011年8月10日建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huì )第四十一次會(huì )議通過(guò))
根據建德市公安局的報告,建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高根良涉嫌毆打他人及故意損毀財物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對其予以行政拘留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huì )第四十一次會(huì )議審議決定,許可對高根良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