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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離家,是否還需共同償還債務(wù)
2020-07-28 15:47

2019年董某向劉某借款3萬(wàn)元用于家庭生活,在簽訂借款合同時(shí)妻子王某也在場(chǎng),并提供了身份證復印件。事實(shí)上董某與王某已于2015年經(jīng)法院調解離婚,但王某離婚不離家,兩人一直共同生活,對外仍稱(chēng)是夫妻,并還生育一子。

那么,王某是否需要和董某連帶償還此筆債務(w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jiàn)》第十一條規定: 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chǎn)、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wù),可按共同債權、債務(wù)處理。

本案中,董某與王某離婚不離家,對外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可以認定為同居關(guān)系,而且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所以屬于同居期間共同債務(wù),王某需要和董某連帶償還借款。

(來(lái)源: 首都律師以案釋法講堂)

責任編輯: 陳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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